依据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,及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》(广发[2011]43号),具体条件如下:
1、书面申请;
2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(下载);
3、法人代表、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,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(如学历证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);
4、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(下载,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可免);
5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6、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件复印件;
7、公司章程复印件;
8、资金证明。已取得营业执照的,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录、持股比例等材料,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,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及股东构成情况,逐层上溯,直至最终出资自然人。股东为自然人的,需注明国籍,并附身份证复印件;尚未获得营业执照的,则需提交验资报告、股权结构材料和无外资承诺书。验资报告只提供与注册资金相符并满足许可条件(300万元)的即可;
9、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(包括租赁协议、房产证)。
(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,A4纸单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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